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2-29
施行日期:2005-12-29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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