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14
施行日期:2004-12-14
发布部门:江西省民政厅

正文

各设区市民政局:

  根据省政府2003年6月印发的《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民政及有关部门一年多来的共同努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初步纳入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轨道。但从检查情况看,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规范管理不严,资金发放不及时,没有完全以户为单位开展救助,一户救助一人、二人的现象比较突出。在今年6月进行年度审核时,这些问题虽经强调,但解决不力。最近,省委、省政府又加大了对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完善和规范救助程序,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改为“农村特困户救助”。

  为了与民政部开展农村特困户救助的要求相衔接,并为将来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打好基础,从明年第一季度起,将“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改”为“农村特困户救助”。为此,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在已确定的救助总人数和救助资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救助条件,对农村特困户重新进行排查摸底,真正把那些“不救不活”的家庭列入救助范围。审批工作要求在明年一月底之前完成。凡经过审批确定为救助对象的家庭,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救助证由市或县(市、区)自行印制(样式附后)。各地要像城市低保一样,对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按照相关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各县(市、区)重新确定的特困户家庭备案表(附后),由设区市汇总后统一制成光盘报省厅救灾救济处备案,以便省厅对各地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后凡没有按家庭所有成员实施救助的,省厅将不承认其为特困户,并扣减其救助资金,其救助资金由所在市、县解决。从明年第一季度起,省厅将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季报制度(季报表附后),即每季度的最后5天内,各设区市要把本季度救助的特困户户数、人数和资金支出等情况按报表要求上报省厅救灾救济处。

  二、取消农村特困群众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之分,对农村特困户实行分类救助。

  各地在对农村特困户进行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将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和常年救助对象家庭一并考虑,符合条件的,均确定为特困户。为了体现救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根据特困户家庭困难程度不同,实行分类救助,即分为家庭成员每人每年救助300元、200元、150元、100元四个档次。对重点特困户,如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缺乏劳动力的祖孙两代家庭、孤儿寡母家庭等,要对其家庭所有成员实行最高标准救助。特困户救助资金一律按季度发放。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财政、卫生、教育、农业、扶贫、建设等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对农村特困户的相关配套救助制度,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扶贫帮困活动,逐步提高农村特困户的生活水平。

  三、严格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救助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

  今年,省厅和省财政厅已先后下拨了三个季度的救助资金,第四季度的救助资金将于近期从今年中央冬令救济款中拨付,各地要与本级列支的救助资金一并使用,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今年第四季度的救助资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在省里资金到位前,各地要先行垫发。省级新增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资金,各地要用作发放明年第一季度的救助资金,并实行特困户分类救助。

  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克服畏难情绪,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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