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国资[2004]9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21
施行日期:2004-06-21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关投资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该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1、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企业投资关系到企业发展和出资人利益,企业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内控机制。

  2、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所有投资都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3、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1)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2)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3)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4)严格控制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非银行金融企业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国家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资全过程的管理

  4、企业经营层要按照董事会作出的投资决定和确定的投资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5、企业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企业的投资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必须规范,内容要客观公正,符合法律和政策,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6、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有控制力的股权投资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7、企业要加强对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披露有关投资事项,其中重大投资事项要单独披露。

  8、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9、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决策,除经特殊批准外,企业不得为非投资企业、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证券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企业原则上只能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必须担保时,由董事会作出专项决议。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对外担保累计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

  10、企业要加强投资收益的管理,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三、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报告制度

  11、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必须向省国资委及时报告以下重大投资事项:(1)企业及全资、控股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2)企业及全资、控股企业单项投资达到净资产10%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交通、电力、煤矿、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投资报告限额由省国资委另行确定);(3)未经省政府核准,企业投资总额超过净资产80%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继续对外投资的;(4)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的;(5)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的;(6)企业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及董事会作出专项决议的担保;(7)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12、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10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报送材料包括:(1)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2)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3)有关投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4)有关投资协议。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再论证。

  13、企业在重大投资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1)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2)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3)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0万元的,以及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以上的。

  四、切实加大企业投资损失的责任追究

  14、企业对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要查明原因,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和对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责任追究,对企业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投资的,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的,对不按规定签订投资合同的,以及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和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等行为,将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导致投资损失或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扣减经营者绩效年薪;损失重大或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要加强对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和投资损失的责任追究,并将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0,64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