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使用牌照税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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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1-07
施行日期:2004-01-07
发布部门:台湾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二○○二四八三八一号总统令

兹修正使用牌照税法第二十八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使用牌照税法第二十八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逾期未完税之交通工具,在滞纳期满后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经查获者,除责令补税外,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之罚锾,免再依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征滞纳金。

报停、缴销或注销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经查获者,除责令补税外,处以应纳税额二倍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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