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1-06
施行日期:2003-11-06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的通知
(1988年9月5日 深税字[1988]37号)

各直属分局,区局,土地费征收处: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对《规定》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解释如下:

  一、《规定》中所说的特区企业,是指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

  二、(此条废止)注1(注1: 此条原文为:二、《规定》第一条对特区企业生产、经营的收入,统一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税目、税率统一按《深圳经济特区营业税税目税率表》(附后)执行;产品税,增值税的税目、税率、计税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及深圳特区有关规定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税负如高于工商统一税的,可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给予减税照顾。)

  三、(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三、《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出口产品退税,按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一字第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四、《规定》第四条所说的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应税农、林、牧、水产品。)

  五、《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所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是指税务机关实行查帐征税的企业。实行定额定率征税的企业,不得享受该规定的减免所得税优惠照顾。企业的实际经营期达不到《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年限的必须补回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六、《规定》第八条所指的工业,包括建筑安装业;所指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水产业、养殖业、种植业。

  七、《规定》第八条所说的基础工业,是指钢铁、煤炭、冶金、电力等工业。

  八、《规定》第十条所说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或实际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总和,但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适用于1988年9月1日后新开业的企业。1988年9月1日以前开办的企业,按原来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所得税。

  十、《规定》第十二条所指的日期是税款所属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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