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3-06
施行日期:2002-03-06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此复

  二○○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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