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2000]1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2-18
施行日期:2000-02-18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6,98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