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纠纷案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1999]民他字第31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1-02
施行日期:1999-11-02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梨树区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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