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办法

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政府[1998]年第8号令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5-18
施行日期:1998-05-18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凭国家安全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要求被查验身份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验证;

  (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的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四)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五)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车站、机场和娱乐场所等须凭票进入的场所;

  (六)特殊情况可以进入交通管制区和戒严地区等限制进入的场所。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优先选择班(航)次以及座位。特殊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票证。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其中属于营业性质的,经与财产所有人协商,按照其行业内部(或者市价)的优惠价格支付费用;属于非营业性质的,与财产所有人协商或者支付适当费用。使用公民和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地区通行;机动车辆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排队顺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限制,先行通过道路、桥梁、隧道;免受关卡检查,免缴停车费、过路费或者过桥费。

  第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并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贡献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视其情节和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不得扣留《侦察证》。对于扣留《侦察证》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侦察证》,不得超越职权滥用《侦察证》或者利用《侦察证》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侦察证》,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等部门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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