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可以不要求国内承担寄养者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可以不要求国内承担寄养者提供公证委托书的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5]司公函05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6-26
施行日期:1995-06-26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反映,国内个别公证处在为华人、华侨子女办理国内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公证时,要求寄养申请人先办妥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委托书之后才予办理,给申请人造成许多困难和不便。

    经研究认为,我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8)司公字第97号)和我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89)司公字第9号)(见《公证规章集成》第244-246页、249页)已对有关寄养的公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公证处可以不要求国内承担寄养者提交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委托书。

  请通知所属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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