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5-04
施行日期:1997-05-08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广州市建筑工程交易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在指定地点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投,选择承包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实施监督。

  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交易的管理和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对已立项的建设工程实施项目及施工招标投标登记制度,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

  (二)对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和方案竞投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三)为交易主体发放《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提供服务,并收取进场服务费。

  (四)对违反交易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五条 县级市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管理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设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管理机构,并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管理,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实施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从项目报建到交易主体审核、招标投标、合同造价、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一)国家投资、企业自筹、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其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以及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包括公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施工工程。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和建设监理。

  (三)二级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重要的公共建筑、街景或广场,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设计。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范围外的建设工程,经申请可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在县级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县级市交易中心的范围,按工程项目的权限划分进行管理。

  第八条 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要点、工程设计任务书等有关基础资料,到交易中心进行项目登记。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在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建设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意见书》,到交易中心办理施工招标登记手续。

  (三)建设工程招标审查。按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单位的审查、登记手续。

  (四)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项目报建登记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登记表》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信息发布手续。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可到交易中心获取招标信息,选择投标项目。

  (五)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在信息发布后,按建设项目总承包、施工、建设监理等不同类型的招标,选择具有资质条件的企业参加该项工程的投标,其操作程序按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招标的工作细则进行。最后评定中标单位,由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和鉴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依据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投标单位的投标承诺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凭《中标通知书》以及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建设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审查和鉴证手续。

  (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各种收费后,持缴费凭证办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进入交易中心活动和在交易中心设点办公的单位(部门)应接受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建设工程交易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其成交后服务费的收取办法由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交易中心外进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承发包交易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建登记和施工招标登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服从交易中心管理的,给予警告;屡犯的,可责令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进场进行交易活动。

  (四)不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擅自进入交易中心投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进入交易中心后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按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建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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