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财税字第09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4-12-16
施行日期:1994-01-01
发布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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