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函[1995]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1-25
施行日期:1995-01-25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法(交)发〔1990〕8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第11条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因此,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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