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

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4-22
施行日期:1991-04-22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务院法制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原则,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应当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二、请你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过研究和论证,对你局发布的《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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