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办发[199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4-1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分局、县(市)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转发给你们,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前,应首先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征收分局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规定,审核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后,在监管期内发生设备转让、赠送、出租、再投资及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等行为时,应主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按《试行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公式计算补交已退税款,否则,将按骗取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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