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建立刑事犯罪通缉通报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建立刑事犯罪通缉通报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1-11-24
施行日期:1981-11-24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刑事犯罪活动有了很大变化。相当数量的刑事惯犯,在逃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以及破案后没有抓获的重大案犯,到处流窜作案。不少犯罪分子,多处安设窝点,建立秘密运赃销赃孔道。与境外犯罪集团、不法分子勾结犯罪的也越来越多。针对刑事犯罪活动的这一发展趋势和特点,同刑事犯罪作斗争,必须实行协调组织,联合作战,建立健全刑事犯罪通缉通报制度。这也是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犯罪档案和情报检索系统所必须的一项业务建设。做好这项工作,必将有利于打击刑事惯犯和流窜犯罪分子,对夺取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起积极作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健全重要刑事案犯的通缉制度。凡是需要在全国或在部分省、市、自治区通缉追捕的重要现行逃犯,携带枪支、爆炸物品的罪犯,重大流窜犯,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有关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报送通缉罪犯的材料时,主要犯罪事实要清楚,人犯体貌特征要准确详细,人像、指纹和其他物证的照片要清晰。对惯犯、累犯、流窜犯,材料内容要含作案手段和现场痕迹物证。其中有前科记录的罪犯,应同时报送十指指纹卡片(如已报送过,应注明“十指指纹已送部”)。以保证通缉令的表述完整准确,利于查缉。

  二、建立重要刑事犯罪的通报制度。对以下三类刑事罪犯、案件、线索,由公安部三局发布通报:

  (一)跨省流窜的犯罪分子(包括在逃案犯);

  (二)需要由全国或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助查破的流窜犯罪案件,协助查控的枪支和重要赃物、罪证,协助查找的无名尸体等;

  (三)境内外勾结的走私、贩毒、盗卖文物、伪造票证等重大线索;境外黑社会组织和刑事犯罪分子渗入活动的线索;境外对我进行走私、贩毒、伪造票证等犯罪活动的组织、集团的情况。各地获悉以上三个方面的案件、线索和人头材料,包括主要犯罪事实,罪犯体貌特征,人像、指纹、物证的照片,应迅速递送公安部三局,以便组织通报。

  三、积极组织建立查缉工作的网络。各地公安机关接通缉令后,必须立即布置工作,认真组织查缉。接到通报的有关地区,也要及时组织查对,回报结果。捕获通缉、通报的罪犯后,应迅速报公安部三局,以便及时作出处置,通报有关地区,撤销通缉。各地开展通缉通报的查缉工作,应当充分研究当地的情况,在车站、码头、集市、旅店、交通要道等罪犯易于活动、销赃、落脚的重点场所和部位,组织力量,进行有效的控制,联点成网,坚持经常。还要随时与治安管理、打击现行、收容审查和经营特情等工作结合起来,与本地区发破的流窜犯罪案件并案分析,形成制度。力求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追缉罪犯的网络。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通缉通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通缉的重要案犯,通报协查的罪犯、案件和线索,各地刑侦(治安)部门要分门别类地建立档案和索引卡片,作为犯罪档案资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确定专人或专门班子负责档卡管理和查缉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要教育干警树立整体观念和统一作战的思想。遇有涉外的重大案件和追捕携带枪支、爆炸物品的逃犯时,领导干部要亲自过问,必要时具体组织指挥侦缉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具体制定本地区的通缉通报制度。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8,20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关于建立刑事犯罪通缉通报制度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