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84号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不宜判决医疗部门给予经济补偿。但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或残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来解决。为此,请你们向你省卫生厅建议,由他们和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商定救济办法,予以执行。

  此复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9,12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