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许可证实施办法

贵州省测绘许可证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黔府办[1986]2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6-11-10
施行日期:1986-11-10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确保《测绘许可证试行条例》在我省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省测绘行业,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行测绘许可证管理制度。由省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颁发测绘许可证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生产的单位(指具有测绘生产能力的测绘生产实体包括事业、企业、国营、集体)和工种系列,都必须按条例的规定,经过申请和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许可证,才能从事测绘生产活动。

  第三条 办理测绘许可证的程序:

  (一)由测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申请单位的上一级直接领导机关审查加盖公章后,再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二)从事测绘业务范围按下列工种系列填写: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测量;地图制图与印刷;工程测量;其它。

  (三)由测绘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测绘资格审查并签署最后审核意见。

  (四)省测绘局对颁发测绘许可证要做好造册、登记、建档、归档、向上级备案工作。

  第四条 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测绘单位,在允许的测绘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生产,可不受地区限制,并可按规定手续索取测绘工作中所需的测绘资料。但在跨省作业时,应到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当地有关测绘管理规定。

  第五条 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时凡属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测绘任务,如同时发送省测绘局的,不再进行任务登记。承担的其它测绘任务都必须事先向测绘管理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测绘管理部门,对测绘生产实行限额管理。凡经营性质的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许可证后,还需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测绘生产单位,未取得测绘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测绘生产。擅自进行测绘生产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生产,对其成果不予认可。

  第八条 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测绘单位,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在测绘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对测绘项目可进行投标或承包。测绘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土地使用者,应允许和协助其测绘活动。

  2.按测绘计划任务领用与所获准承担项目相应的基础测绘资料。

  3.在测绘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已有测量标志进行测绘。并按《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对新布设的标志进行委托保管。

  (二)义务:

  1.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测绘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相应的测绘技术标准(含专业标准)、规范、图式、技术规定等。

  2.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质量检查监督,保证测绘成果成图质量,对限额以上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要报测绘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任务完成后须报送技术总结。

  3.每年必须向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测绘生产统计年报。

  4.人员、仪器发生变化,需调整业务范围要及时申报。

  第九条 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取得测绘许可证的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凡违反条例规定者,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注销其测绘许可证,或重新审查其测绘资格。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9,81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贵州省测绘许可证实施办法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