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02-18
施行日期:1989-02-18
发布部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正文

刘春辉同志:

  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系指车辆在没有领取正式牌证以前需要试车时,必须领取试车号牌。已有正式牌证的车辆保养后在指定的试车路线上试车,不必再领取试车号牌。但各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按当地特定办法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生效后,各地原制定的《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即自行失效。

  此复

  198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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