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政办[1984]1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4-11-24
施行日期:1984-11-24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是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科研、教学、药检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作。为加强管理,提高使用率,特制订本办法。

  —、医疗器械实行分级管理。凡使用价值(指单机)万元以上器械的单位,每年年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统计报表。地市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业务管理和经济管理。

  二、应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积极购进性能好、技术先进的医疗器械。在选购时,要注意掌握下列条件:

  1、有较大的工作量,较好的经济效益;

  2、有满足安装的房屋设施,附属设备;

  3、有相应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技术人员;

  4、有经费和外汇计划。

  三、医疗器械购进后,应及时验收、安装,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档案卡片,指定专人管理。万元以上的器械应将验收、安装、使用、管理清况,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四、拥有技术先进、性能较好的医疗器械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设中心仪器室,实行专管专用,并可对社会开放,适当收费,以提高使用率。

  五、对应业务变更或不具备安装条件,闲置半年以上的医疗器械,省卫生厅可根据财产管理权限另行调配或有偿调拨。

  六、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配备维修、保养专职人员,定期检查器械质量,校准计量,以保证器械性能精确、稳定,计量准确无误。

  七、使用医疗器械应本着微利保本的原则,合理收取费用。

  八、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定期编制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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