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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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税地[1989]4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06-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和有关部门反映,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按从量定额征收以来,生产企业已具备了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的条件,因此建议调整有关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为了调动原油、天然气所在地开采的积极性,适当补偿开采资源后造成的一些损失。经研究决定,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跨省开采的油(气)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对其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油(气)井的产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汇拨。

  二、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内,但不在同一地区的,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以上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因纳税地点调整引起的省间收入转移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按照“增加税收的省增加收入基数,减少税收的省减收入基数”的原则,由有关省协商收入转移数字后,报财政部调整当年收入预算,调整财政体制包干基数或年终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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