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4]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4-08-29
施行日期:1994-08-29
发布部门:82002

正文

  近年来,我区畜牧业的迅速发展,对稳定农村经济增长和丰富城乡居民的“菜篮子”,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地方的畜牧业基础设施差,防疫体系不完善,畜牧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很不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加快发展我区的畜牧业,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畜牧业作为振兴我区农村经济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现代畜牧业不是小农经济的家庭副业。它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也是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区畜牧业的总产值已占农业总产值的26.8%,有的县(市)达50-60%。畜牧业是“菜篮子工程”的主要内容,它不仅是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和提高的需要,也是维持物价稳定,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我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从增加农民收入的角度看,畜牧业投入周期短、见效快、覆盖面大,是加快农民致富的好门路。为此,各地、市、县(市)要在坚持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畜牧业。各级综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在为发展乡镇企业服务的同时,也要积极为发展畜牧业服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抓,一年抓几次,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二、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增加投入,保证我区畜牧业逐年稳定增长的势头。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增加畜牧兽医部门的经费。
  (二)鼓励畜牧事业单位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对条件成熟的单位,可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
  (三)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引导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筹集社会资金组建畜牧业项目的股份制合作企业;吸引外资开发高新畜牧业项目。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申:每出栏一头肉猪(含农民自宰、屠商、食品部门宰杀和外销部分)所收取的税金,其中1元5角交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专项使用,每年按季度或分上下半年由当地财政会同统计部门核定,按实际肉猪出栏数额划拨给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有条件的地方,畜牧部门可以受当地税务部门委托,随检疫收费直接代收这部分税金;49个贫困县(市)征收的屠宰税拿出一半交当地畜牧部门用于发展畜牧业。
  (五)中央和自治区拨给扶持乡(镇)畜牧兽医站、农村草场、畜禽保护的补助费,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使用监督,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效益。

 三、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和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加快发展我区畜牧业中的服务功能作用。
  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部门,担负着落实党和政府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开展畜牧科技推广、畜禽疫病防治和畜牧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的重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发[1991]59号)和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92]农[人]字第1号)等文件精神,抓紧抓好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定性、定编工作。要坚决按照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1993]农[政]字第4号)等文件的要求,明确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在农村基层的事业单位,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乡(镇)政府领导为主。兽医防检工作机构不能撤,队伍不能散,经费不能减,设备不能丢。
  基层畜牧部门必须转变职能,除必要的行政管理工作之外,要向服务经营转变,以服务带经营,以经营促服务,使自己逐步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经济实体。
  要努力搞好畜牧兽医人员的培训工作,经常举办技术培训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素质,使他们成为畜牧业服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要帮助农民组建各种畜牧协会,积极培训农民技术员,让他们成为农村发展畜牧业不可缺少的骨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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