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高检发民字[1990]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09-15
施行日期:1990-09-15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要依法承担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这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新的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有关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诉讼法》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自觉性。《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对此要正确认识,严肃认真地把这项法律监督工作做好,按照高检院民发字<1990>第1号文件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坚持依法办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正确行使抗诉权,慎重从事,务必搞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积极受理对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严肃认真地维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实施,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在实施《行政诉讼法》和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要做好宣传工作,宣传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职能、作用,取得社会的支持和监督。

四、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互相支持,各司其职。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实践经验,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开展,注意积累经验。在工作中要经常向党委、人大汇报情况,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慎重地解决问题。
  各地有关这方面工作的部署、进展情况应及时向高检院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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