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1)交函运字7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1-31
施行日期:1991-01-31
发布部门:交通部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沪运运〔1990〕457号《关于对〈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悉。
  我部和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五条规定“设在外省境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运管费由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但其运管部门设在当地的除外。”各省设在上海市的办事机构不属该规定所指的“运管部门”。因此,设在上海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接受上海市航运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并按规定向其缴纳运输管理费,不再向本省运管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比照上述精神执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7,69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