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

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承遗产事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司发[1991]0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2-26
施行日期:1991-02-26
发布部门:司法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据四川、山东司法厅反映,北京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比尼公司为台属代办涉台遗产继承并要求公证机关予以配合。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认为:近期有些单位四处招揽代办涉台继承事宜,造成了混乱,影响了台属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应予制止。今后,任何公司(包括“比尼公司”)未经我部或国务院台办审核授权,不得办理此类业务,如遇这类情况应予劝阻,并及时报部。为了更好的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应仍按我部司发〔1990〕015号文件《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推荐的五种方式和(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遗产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的函》的精神,指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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