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海管发(1991)37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6-27
施行日期:1991-06-27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正文

各分局、监测中心、海南省局:
  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我局的两项主管工作。为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实施办法”,管理司于今年四月在珠海管区召开会议,组织编写了两个条例“实施办法”的释义,审议了倾废区选划大纲、倾废区监测方案和伦敦倾废公约新评价程序的试点方案。会议研究讨论了两项主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年工作的重点应在进一步理顺关系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实施两个条例“实施办法”。局希望各单位按照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和今年计划,切实组织、安排好两项主管工作,加强对海洋倾废和石油平台的常规监视与管理,在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实效,逐步建立目标管理体系,使海洋倾废和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化。现将今年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倾废区管理与监测,各分局、海南省局对已使用的倾废区要加强监督管理,有选择地进行倾废区监测试点,完成倾废区环境状况评价报告,提出倾废区管理措施(倾废区监测方案附后)。

 二、结合倾废许可证审批、倾废区监测和研究工作,进行伦敦倾废公约新的评价程序(LDC-NAP)试点。根据试行方案要求,在大连湾、胶州湾、长江口、大亚湾分别由监测中心、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提出新的评价程序试行报告,评价其与公约附件相比较的可行性、科学性,提出废弃物及其成份中有害物质的“死名单”及“活名单”的上、下限值。并对本海域某些污染物普遍偏高(如东海铜、南海镉)进行调查评价。(LDC-NAP试行方案附后)

 三、为使管理人员更好地掌握两个“实施办法”,做好两项主管工作,由各分局、海南省局组织进行人员培训。除培训局系统的管理人员,还应按局(91)137号文件实施管区双重领导精神,吸收地方海洋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培训形式由各分局、省局商定,培训内容以“条例”、“实施办法”及其释义为主,结合各海区管理工作的实际进行。

 四、为加强对海上石油平台的管理,熟悉平台的结构和生产情况,请北海分局、南海分局组织编辑拍摄一部海上石油平台防污染设施及运转情况的录像片。

 五、继续完善两项主管工作的标准、制度,制定出“倾废区选划指南”、“疏浚物分类标准”、“消油剂使用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按时完成承担的任务。

 六、为实现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有效管理,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加强对石油平台防污检查,对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要限期治理。年内提出平台工业含油污水,水基泥浆、钻井岩屑含油量分析方法和消油剂核准办法,并组织鉴定,适时颁布进行。
  以上几项工作经费主要由切块经费中解决,局管理司给予部分补助,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并按通知要求将项目执行结果于年底前报局。

         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监测方案(试行)

 一、目的
  通过对海洋倾倒区的监测,掌握废弃物倾倒对倾倒区海域环境的影响,为海洋倾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属三类废弃物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粉煤灰、无毒碱渣及其它三类废弃物倾倒区。

 三、监测分类
  按不同的目的和要求,监测可分为两类:
  (一)常规监测
  常规监测一般是纳入全国海洋环境污染监测计划中进行。这种监测应包括所有使用的倾倒区。但是为了全面了解倾倒区海域的环境变化,还需有选择地定期进行倾废区的调查活动。这项监测要求对倾倒区的水质和沉积物的质量以及海洋生物资源的现状作出评价,以对比倾废区选划评价的结论,作出回顾评价。
  (二)专项监测
  专项监测是在倾倒区使用的不同时期或有特别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监测活动,可分为倾倒初期的跟踪监测和紧急情况下进行的应急监测。
  1、跟踪监测
  这是一种有选择、有目的地进行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跟踪监测活动。通过监测将可了解废弃物倾倒后的初始稀释状态、沉降、飘移与扩散,对环境质量和生物可能产生的有害效应。这对决定废弃物的前处理、倾倒方式和数量将起指导作用。
  2、应急监测
  这是在倾倒区的环境发生异常时需紧急进行的监测活动。这种监测的目的是查清产生异常的原因,评价与倾倒活动的关系,为决策倾倒区的使用提供依据。

 四、监测项目
  (一)常规监测
  在确定常规监测项目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评价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的水质、沉积物和生物的各项评价指标;
  2、用于表征废物特性的要素;
  3、伦敦倾废公约附件三中需要考虑的其它有关方面。
  具体的可参考下列项目:
  1、水文气象
  水深、水温、盐度、水色、透明度、海流、海况、风向、风速和简易的天气现象。
  2、水质
  PH、溶解氧、化学耗氧量、活性磷酸盐、活性硅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铵氮、悬浮物、总汞、铜、铅、锌、镉、油类。
  废弃物中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主要成份。
  3、沉积物
  粒度、颜色、类型。
  PH、Eh、有机质、硫化物、总汞、铜、铅、锌、镉、油类。
  废弃物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主要成份和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特征。
  4、生物
  (1)浮游生物与底栖生物(种类、数量和优势种)
  (2)叶绿素a
  (3)生物体内污染物质含量(选择监测海域的水体和底栖生物中的代表性鱼、虾、贝类进行)。
  (4)细菌和病毒
  (二)专项监测
  1、跟踪监测
  根据其目的,选择确定监测项目。一般的可参考下列项目:
  (1)物理跟踪
  海流
  废弃物的沉降和扩散,初始稀释度
  (2)化学跟踪
  废弃物中有害物质的溶出浓度以及常规监测的水质和底质中的有关项目。
  (3)生物跟踪
  常规监测中的生物项目。
  生物的毒性试验(选择监测海域的水体和底栖生物中的代表性鱼、虾、贝类进行)。
  2、应急监测
  根据对异常现象的初步分析确定监测项目。

 五、监测海域及站位布设原则
  常规监测海域包括倾倒区及周围区域,其范围和站位布设视倾倒区的水文情况(海流的总流向和流速)和废弃物的沉降与扩散情况确定。
  专项监测海域的范围和站位布设根据监测的目的和内容确定。

 六、监测的频率和时间
  监测的频率和时间主要视倾倒区使用情况和海区环境的变化情况而定。在一般情况下可参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常规监测
  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专项监测
  1、跟踪监测
  倾倒区使用初期进行一次,以后根据倾倒活动和倾倒区的实际情况,每二年进行一次,也可考虑适当加大监测频率。每次监测时间一般为两天(倾倒时现场即时监测、倾废后2小时、4小时、24小时、48小时再各进行一次监测)。
  2、应急监测
  接到异常现象的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监测。

 七、监测的方法
  监测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按《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范或国家颁发的其它规范进行。

 八、监测报告格式
  监测报告格式见附件。本格式是参照伦敦倾废公约第4次协商会议所采纳的倾废区监测资料报告格式制定的。

 九、试行
  本方案自一九九一年开始,由各分局、海南省局根据所辖海区倾倒区使用情况有计划、有选择地开展各类倾倒区的监测工作。重点应放在倾倒量大、持续时间长、废弃物成份复杂、倾倒区环境敏感程度高的区域进行。试行期为三年。试行期间,各单位每年报告监测情况和处理意见,并且提出对该监测方案的修改意见。
  本方案由南海分局提出,经珠海会议讨论通过。

 附件:        海洋倾倒区监测报告格式


 一、监测区域
  (一)倾倒区的坐标(地理坐标)
  (二)监测调查区域图(含调查站位)

 二、倾倒废弃物的资料
  (一)该倾倒区启用前倾倒的废弃物情况
  (二)该倾倒区启用以来倾倒的废弃物情况
  1、许可证颁发数量
  2、申请倾倒和已经倾倒的废弃物的数量
  3、倾倒的废弃物的性质(成分分析资料)

 三、有关倾倒方法的资料
  (一)倾倒的水深
  (二)倾倒方式及初始稀释情况
  (三)倾倒方法的其它情况说明

 四、倾倒区的水文资料
  (一)水深
  (二)海流
  1、潮流(潮流的性质、类型、流速、流向)
  2、余流(流速、流向)
  (三)废弃物的沉降与扩散
  1、流场的数值模拟
  2、废弃物的飘移与扩散

 五、监测资料
  (一)站位(坐标)
  (二)监测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三)监测项目
  水质
  沉积物
  生物(生命物质)
  (四)分析方法
  水质、沉积物和生物分析所使用的方法、仪器及检出下限。
  (五)监测结果
  1、水质(海水的理化要素和污染物质)
  2、沉积物
  3、生物
  (六)一般的生物学参数
  海区的初级生产力

 六、监测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一)评价的方法
  (二)评价的结果
  1、海水质量状况
  2、沉积物质量状况
  3、生物资源状况(初级生产力和生物资源的变化)

 七、由监测的结果所得出的结论

 八、负责采样、分析和资料储存的实验室和组织。

        伦敦倾废公约新的评价程序试行方案(疏浚物)

 一、介绍
  伦敦倾废公约新评价程序(NAP)是第三次附件特设专家组在1990年1月拟定的,是为更好地贯彻、完善公约而提出的。保护环境的唯一方法是减少产生废物的数量和种类,为防止污染需严格控制污染物质的排放,并在科学的基础上选择废物处置方法。NAP就是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建立的。
  为防止废物的有害影响,主管部门在实施新的评价程序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向环境中排放废弃物质。
  新的评价程序具有两个特点。首先,它强调要逐步减少向海洋中处置废弃物;另外,它将公约附件Ⅰ、Ⅱ、Ⅲ组合起来,将废弃物分类、检测、废弃物管理、倾倒区选择,倾倒技术、监测等有机结合起来,提供了进一步的废弃物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
  新的评价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其对废物的分类原则和方法,即“死名单”和“活名单”。这些名单应至少包括所有目前列于公约附件Ⅰ、Ⅱ的物质和废物。新的评价程序要求各缔约国主管部门自行提出其废物分类名单(死名单、活名单)。“死名单”所含为明确禁止向海上处置的废物。“活名单”所含为需经评价的废弃物。评价的标准可为数值的、生物的或其它综合的标准。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决定“活名单”中物质的处置方式。
  根据伦敦倾废公约组织“各缔约国在试验的基础上对NAP《新评价程序》试行贯彻”的要求,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和几年来海洋倾废管理工作经验,决定在个别海区对疏浚物海上倾倒试行伦敦公约新评价程序。

 二、试行要求
  1、根据《倾废管理条例》和《伦敦倾废公约》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海区海上倾废的实际情况,拟定出疏浚物海上倾倒的分类名单,即“死名单”、“活名单”及活名单物质的上、下限值。(附:“显著量”标准供参考)。
  2、各海区管理部门依据疏浚物特征及其海上倾倒的环境影响,确定出疏浚物的检测、监测项目及分析、试验方法。
  3、加强、完善分局的生物实验和监测力量。
  4、开展各海区某些污染物质的本底调查,如东海的铜,南海疏浚物中的镉等,评价其来源,以利废弃物分类标准的制定。
  5、研究倾倒技术,制定倾倒技术规范。
  6、试行单位和区域:
  监测中心、大连管区--大连湾
  北海分局--胶州湾
  东海分局--长江口
  南海分局--大亚湾
  7、试行目标:评价该程序与公约附件相比较是否具有优越性,并提出疏浚物主要有害成分的分类名单和上、下限值的建议。

 三、试行程序
  (一)主管部门接到废弃物倾倒申请后,根据申请倾倒单位提供的废弃物来源、形态、化学组成、化学/物理特性、倾倒量,有害物质含量、细菌、病毒、粒度等资料确定是否进行海洋倾倒。
  1、属下列条件的废弃物禁止倾倒。
  (1)“死名单”所列禁止海上处置的废弃物。
  (2)一种或多种物质超过上限值的“活名单”所列物质。
  当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倾倒上述物质时,应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二)对允许海上处置的废弃物,首先应考虑是否有海上处置的替代方案,如废弃物综合利用、陆上处理、储存、堆埋等。
  (三)属下列情况的废弃物应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准予海上倾倒,颁发哪一类许可证。
  1、不属“死名单”,“活名单”所列物质,但对环境影响又不清楚的物质。
  2、一种或多种物质低于上限但高于下限值的“活名单”所列物质。
  3、几种物质低于且接近下限值,但具有潜在的积累效应的“活名单”所列物质。
  4、一种或多种物质含量超过当地地壳中该物质含量的废弃物。
  (四)对于无法在陆上处理、综合作用,又允许在海上处置的废弃物。
  1、属下列条件的废弃物,在取得特别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倾倒。
  (1)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管理条例》附件二的物质。
  (2)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一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2、符合下列条件的废弃物,在取得普通许可证后可进行海洋倾倒。
  (1)符合下列条件的疏浚物
  A、疏浚物主要构成为砂、砾石或比砂大的颗粒物质以及来源于强海流区域或流动沙洲和水道的近岸区。
  B、用于海滩保养和修复,并主要由与接纳海滩粒度相同的砂、砾石和贝壳构成的疏浚物。
  C、拟倾倒疏浚物特征与倾废区底质特征基本相同,且疏浚区远离现有的或历史上曾有的污染源,有资料证明未受沾污的疏浚物。
  (2)所有物质含量低于下限值的“活名单”所列物质。
  (3)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二第一款,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
  (4)不属附件一、附件二所列物质。但有足够资料证明其对环境无害的废弃物。
  (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一第一款和附件二第一款物质,但含量接近于当地地壳中该物质含量的废弃物。
  (五)废弃物的检测程序。
  1、化学组成:存在于液态、固态废弃物中化合物的化学鉴定及这些化合物的数量。
  2、物理/化学特性:废弃物中的物理化学特性,如比重、挥发度、溶解度、粒度、持久性等。
  3、生物检测包括:
  (1)对浮游植物、甲壳类、软体动物、鱼类或其他可能适当的生物急性毒性试验;
  (2)慢性毒性试验,诸如包括整个生命周期的生物鉴定。
  (3)确定有关物质生物积累可能性的试验。
  如有可能,上述试验程度应用拟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的固体相、悬浮相和或液体相分开进行。
  (六)废弃物海上倾倒的管理。
  经上述步骤审核检测后,为同意海上倾倒废弃物颁发倾倒许可证,颁发许可证时应考虑或要求:
  1、废弃物的化学、物理、生物学特性。
  2、倾倒区的选择(根据废弃物的组成、特性、数量等指定合适的倾倒区)。
  3、对大量工业三类废弃物的倾倒。规定一个试验倾倒期限,与此同时进行该废弃物倾倒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
  4、在许可证中注明限定条件(如倾倒区位置、倾倒数量、倾倒频率、废弃物包装、容器、倾倒方法等)。
  5、倾倒方法、技术要求。
  6、根据倾倒废弃物的组成,特性确定强制性监测项目,对倾倒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
  本方案由南海分局提出,经珠海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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