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铁体法函(1991)4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9-13
施行日期:1991-09-13
发布部门:铁道部

正文

各铁路局:
  最近,一些铁路公安机关来函来电,请示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所称“铁路部门”进行解释。广州等铁路公安机关提出《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隐匿、伪装托运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铁路部门可以予以没收。这里所称“铁路部门”是否包括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公安机关是铁路的组成部分,是铁路的重要执法部门,“铁路部门”当然包括铁路公安机关。根据《铁路法》规定精神,凡查获的非法携带或伪装托运的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一律交由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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