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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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16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1-30
施行日期:1999-01-01
发布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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