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查出已交中央财政的消费税违纪款

财政部关于查出已交中央财政的消费税违纪款应计入今年地方完成消费税任务数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财检字第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4-11-17
施行日期:1994-11-17
发布部门:财政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中央金额。在今年大检查中,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查出并缴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过渡帐户的消费税违纪款,可计入今年地方完成消费税增长任务数之内,年底由财政部按规定统一结算。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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