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交函水[200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1-01
施行日期:2002-01-01
发布部门:交通部

正文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广东、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我国港口在新形势下的健康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第91号通知精神,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现就港口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体制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我国港口管理体系框架

  这次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建设和管理港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港口增强综合竞争力,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

  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一港一政”,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加强港口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促进港口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为保证我国港口体制深化改革工作顺利稳妥的推进,各地方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企业要充分认识港口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港口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坚定信心;要恰当处理各种矛盾,顾全大局,保持稳定;要加强舆论导向,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要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改革和安全生产两不误。

  通过这次体制改革,形成较为合理的港口管理体系,总体框架是:

  1、政府部门对港口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作为中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港口实行统一行政管理,负责制定全国港口行业的发展规划,按有关规定负责港航设施岸线规划和使用的行业管理,对大中型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制定港口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并实施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或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按照“一港一政”的原则依法对港口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

  2、在统一的行政管理下,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按照港口规划建设港口。

  3、港口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经营。

  二、关于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

  港口行政管理是交通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县港口主管部门是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港口行政事务的机构。根据港口的特点以及我国港口管理的实践,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港口行政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港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3、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指公用的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4、对港口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5、对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6、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并实施监督;

  7、征收和代征国家行政性费收;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8、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

  9、负责港口信息的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对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当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港口建设任务仍十分繁重,港口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港口市场还不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物流的发展,港口作为一种基础产业在城市和地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各地政府应高度重视对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队伍建设,为港口企业的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以保障港口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基础作用。

  三、关于港口建设费的征管

  各省和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增加资金投入。港口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工作,为港口企业的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港口政企分开后,在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尚未修订之前,暂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主管部门作为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负责港口公共码头和货主码头企业港口建设费的代征收和代管理工作。港口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港口主管部门应开立“港口建设费专户”,用于港口建设费收入的集中和汇缴。港口主管部门无法直接征收的,可委托港口企业和货主码头企业作为代收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港口建设费的返还比例,待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测算后,另行确定。

  四、为保证这次港口体制深化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希望各地政府妥善处理好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干部和职工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几十年来,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广大干部和职工积极进取,辛勤工作,克服困难,为港口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在港口管理和生产经营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管理知识和较高的素质,要注重他们的专长,使他们人尽其才,在今后的港口管理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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