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
常用功能
首页
问律师
找律师
看知识
功能导航
咨询库
问答库
精选问答
律师库
民法典
法律法规
视频说法
图文说法
知识专辑
问答专辑
咨询专题
合同范本
法律百科
法律文书
律师文集
律师案例
法律经验
罪名库
裁判文书
司法系统
注册登陆
律师加盟
法律声明
侵权投诉
在线问律师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4-13
施行日期:2000-04-13
发布部门:卫生部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
22,620
位律师在线 ,
99%
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