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27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12-30
施行日期:1996-12-30
发布部门:劳动部

正文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社保[1996]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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