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标准和要求

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标准和要求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海办发〔1998〕04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1-01
施行日期:1998-01-01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正文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是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完善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深化海域使用管理,都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为监督检查各示范区工作,进一步落实《关于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标准和要求:

  1.机构、制度建设工作

  成立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海洋、财政部门牵头,涉海部门参加。制定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地方化,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法规或规章,主要配套制度健全。

  2.海域使用登记工作

  大型海域使用项目登记率在100%以上,小型海域使用项日的登记率90%以上,新使用海域登记率为100%。海域使用项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分类统计海域使用情况,绘制海域使用现状图,建立海域使用管理数据库。

  3.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工作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编制示范区海洋功能区划。在此基础上,同时考虑示范区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域使用管理的客观需要,制定示范区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必须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

  对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申报审批前要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编写报告书;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填写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5.海域使用审批及监察管理

  示范区工作启动后的新上海域使用项目完全按照《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海域使用审批程序管理规定》实行审批。经常性开展海域使用监督检查,对违法的海域使用项目及时依法处理。

  6.海域使用金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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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海域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利于推动示范区工作。海域使用金财务制度健全。

  7.总结工作

  对以上各项工作,示范区必须进行详细总结,并注意收集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建立较完善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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