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10-31
施行日期:2006-10-31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4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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