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29
施行日期:2004-12-29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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