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2-28
施行日期:2002-12-28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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