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23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2-27
施行日期:2004-02-27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国办函[200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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