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准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法规的批

国务院关于核准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法规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函[1996]12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12-23
施行日期:1996-12-23
发布部门:国务院

正文

(国函[1996]126号) 邮电部、外交部:   国务院核准1995年9月12日我国代表在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第七届代表大会上签署的《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和《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总规则》。核准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交存核准书的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在核准书中,同时声明终止我国代表于1990年12月6日在新西兰罗托鲁阿签署的《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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