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与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蔡亮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请示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2003]民监他字第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30
施行日期:2003-04-30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2003年4月30日?[2003]民监他字第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用途是购买酒与饮料,并非以贷还贷。华亭商场与华亭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华亭公司偿还与象南支行的旧贷后,象南支行又向华亭公司发放新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将华亭商场与华亭公司之间资金流转行为推定为以贷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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