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发[1997]1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1997-08-04
施行日期:1997-08-04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查,今年以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与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会签发文。我们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与其建立的工会组织之间 拨交工会经费属其内部事务,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范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一方或其上级组织会签发出有关审判工作的文 件,不利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纠正上述作法,特做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通知发布前已与当地总工会联合签发收缴工会经费通知的,应当尽快撤回;

  二、各级人民法院今后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联合签发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后都不得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就审判工作联合签发文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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