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05]029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17
施行日期:2005-03-17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正文

(中证协发[2005]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编写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现就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接受后续职业培训的对象为已取得证券执业资格的人员。证券执业人员所属单位及其他培训单位应按《纲要》和本《意见》的要求组织证券执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二、各培训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培训内容应按照《大纲》的要求执行,各必修部分的培训不少于5个学时。   三、证券执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组织实施方式   (一)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人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二)证券公司的执业人员(除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证券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1.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执业人员,由营业部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两部分内容的培训;由证券公司组织业务规则、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和业务创新三部分内容的培训(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尚未成立地方证券业协会的,由证券公司负责组织该地区的营业部执业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   2.证券公司其他执业人员由证券公司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产管理公司的证券执业人员(除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本单位组织后续职业培训,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四)其他机构(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执业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参照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组织方式。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培训组织方式进行调整。   四、后续职业培训相关信息报送   (一)各培训组织单位应在培训实施前1个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培训信息系统报送培训计划。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报送的培训计划,经机构注册地的地方证券业协会确认后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培训计划有变更的,应在培训实施前及时将计划变更信息报地方证券业协会。   2.地方证券业协会报送的培训计划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确认后执行。培训计划有变更的,应在培训实施前及时将计划变更信息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各培训组织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培训信息系统报送培训实施情况及培训人员的相关信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报送的培训信息,需经机构注册地的地方证券业协会确认后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对会员公司及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委托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的会员公司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六、执业人员培训学时的豁免按照《纲要》第二十条的规定,豁免的内容为业务规则和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部分。   ?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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