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外汇清算账户开立与关闭管

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外汇清算账户开立与关闭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开行发[1999]432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1-05
施行日期:1999-11-05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正文

(1999年11月5日 开行发[1999]432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分行外汇清算账户开立与关闭的管理,促进开发银行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汇清算账户是指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的用于外汇资金收付的账户。   分行开展外汇信贷、资金拆借、国际结算等业务,需要通过总行办理外汇资金收付时,可根据情况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外汇清算账户。  ?第三条 凡涉及分行外汇清算账户开立与关闭的有关事宜,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分行开立外汇清算账户的条件  ?第四条 分行在总行开立外汇清算账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行开展外汇业务已获得总行的授权,并得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二)分行要求开立的外汇清算账户的币种须是总行在境内、外同业已开有往来账户、专户的币种;   (三)分行有关该币种的收付款项预计在未来六个月内能达到三笔以上,并且此后能持续发生。 ?       第三章 分行开立外汇清算账户的程序  ?第五条 分行要求开立外汇清算账户,须填写“开立外汇清算账户申请表”(以下简称“开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两份,提前将“开户申请表”寄送总行清算中心,向总行提出开户申请。特殊情况下,经总行同意,可将“开户申请表”先传真至总行,然后寄送正本。  ?第六条 分行填写“开户申请表”时,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表中应由分行填写的各项内容,由分行负责人审批签章并加盖分行印章。  ?第七条 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分行的“开户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分行是否具备开户条件,“开户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等。总行审核后,须将处理意见填写在“开户申请表”中应由总行填写的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和清算中心负责人签章并加盖清算中心印章,于收到“开户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开户申请表”一份反馈分行(先传真,再邮寄),一份由总行留存。   对符合条件,同意其开户申请的分行,总行在反馈“开户申请表”的同时,向分行提供该账户的账户条件(账户条件的内容见附件二)。对暂不同意开立外汇清算账户的分行,总行在反馈的“开户申请表”中须注明原因。  ?第八条 对未提出申请但有多笔业务发生的分行,总行清算中心可自行决定为其开立账户,事后向其发出确认通知。该分行无须补交开户申请。 ?         第四章 分行开户后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一)分行享有以下权利:   1.遵照总行有关收、付款的规定,通过外汇清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   2.按照账户条件规定的利率取得利息收入;   3.按照账户条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总行提供的日借、贷记报单和月对账单;   4.及时获得总行的查复;   5.作为开户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分行应承担以下义务:   1.接到开户通知后两周内,存入首笔资金;   2.合理使用,严格管理账户,避免造成账户透支;   3.出现透支,按照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4.负担因外汇资金收付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5.及时确认账户余额;   6.及时上查未达账项和错借、贷记款项;   7.遵守总行有关外汇清算账户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分行应认真、准确匡算清算账户头寸,避免账户透支。在分行外汇清算账户透支的情况下,总行应立即向分行下达“外汇清算账户透支通知书”(以下简称“透支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通知分行透支金额,敦促分行尽快补足头寸。分行接到总行“透支通知书”后,无论有何疑问,均须立即补足头寸。若总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还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造成账户透支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报总行备案。   根据分行的要求,总行可向分行发送临时对账单,以便分行尽快核对账户发生额,找出透支原因。 ?        第五章 分行外汇清算账户的关闭  ?第十一条 分行机构合并或撤销时,应及时向总行清算中心提出关闭清算账户的申请,以避免发生资金的错收、错付,保障分行外汇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分行申请关闭外汇清算账户前,应核对拟关闭的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确保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与总行完全相符,无错账、漏账和未达账项,然后以总行规定的加押电文格式向总行发出授权借记通知,划转资金余额到指定账户,结清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分行申请关闭外汇清算账户时,应填写“关闭外汇清算账户申请表”(以下简称“关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四)两份,表中应说明关闭账户的原因、该账户的余额情况及同总行对账的结果等,并将“关户申请表”寄送总行。  ?第十四条 总行收到分行的“关户申请表”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检查账户发生额是否核对一致,余额是否为零等,然后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关户申请表”中应由总行填写的部分。同意关闭外汇清算账户的,应在“关户申请表”中注明该账户的关闭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暂不同意关户的,应在“关户申请表”中注明原因。总行应于收到“关户申请表”的三个营业日内将审批后的“关户申请表”一份反馈分行,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分行的外汇清算账户关闭后,总行清算中心应及时注销已关闭的账户及账号,封存有关档案,并将关户情况通知总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开发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开立外汇清算账户申请表(略)      二、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外汇清算账户账户条件(略)      三、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外汇清算账户透支通知书(略)      四、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关闭外汇清算账户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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