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海事局关于署实名举报政风案件奖励办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署实名举报政风案件奖励办法(暂行)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国海事局公告2007年第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7-01-23
施行日期:2007-01-23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正文

中国海事局公告 (2007年第1号) 关于颁布《交通部海事局关于署实名举报政风案件奖励办法(暂行)》的公告   现将《交通部海事局关于署实名举报政风案件奖励办法(暂行)》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署实名举报政风案件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海事系统政风建设,切实解决海事执法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鼓励管理相对人、社会群众署实名举报政风案件线索,根据《行政监察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海事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署实名向交通部海事局举报(含上级移交)海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收受“好处”、以权谋私、渎职失职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据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至10000元。   第三条 举报方式可以是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特殊情况可与受理机关约定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的,只奖励一次。联名同时举报的,按人数均分奖金,发给所有举报人。两人及以上不同时间举报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的,奖励贡献大的举报人。   第五条 对举报人奖励由交通部海事局监察处实施并发出《奖励举报人通知书》。   奖励自《奖励举报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六条 奖金的领取方式由举报人与交通部海事局监察处商定。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应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应据实举报,对反映的情况负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海事局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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