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教高[2007]2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7-04-05
施行日期:2007-05-08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

【文号】京教高[2007]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4-05 【生效日期】2007-05-08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活动,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按照本办法对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指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机关,负责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高等教育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到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学校提交的《北京市民办高等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设置备案文号,加盖备案公章,并交付学校。   第六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在核准的期限内有效,逾期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十五日内,将所发布的广告样刊送备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九条 备案管理部门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时,应当交验如下材料:   (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场审验后带回)。   (二)《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三)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需同时出示有关部门关于该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审验后带回)。   (五)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文号和查证网址,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   (二)办学性质,注明民办。   (三)学校类型,注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四)招生类别(学习形式),注明全日制、业余、函授(或远程教育)。   (五)学历层次,注明普通本科、普通高职、自考助学本科、自考助学专科、培训等。   (六)学习时限。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八)招生人数。   (九)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证书类别注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十)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到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兼职,区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检查,对未经备案以及虚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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