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0-08-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 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权。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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