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1]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1-06-2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二、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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