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苏树林
2013年8月1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12年6月25日公布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食堂、超市、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