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2009-12-30
发布部门:法[2009]415号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向我院反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否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在内地申请执行。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正确适用《安排》,统一执法尺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安排》的规定进行审查。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该仲裁裁决可以在内地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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