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2011]第10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1-10-20
施行日期:2011-10-20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正文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985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

  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第五条 凡经批准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 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的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设区的市自定,报省财政部 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本细则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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