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35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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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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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侵占测量标志用地、从事危害测量标志活动以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范围的规定。

  测量标志是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的总称。标石(一般)是埋设于地下固定标识物,标定控制点的位置;觇标是建在地面上或其他建筑物顶部的测量专用标架,作为观测照准目标和供升高仪器位置之用。根据用途和使用期限,测量标志可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设有固定标志物以供测绘单位长期使用的需永久保存的测量标志;临时性测量标志指测绘单位在测量过程中设置和使用的,工作结束后不需要长期保存的标志物和标记。

  测量标志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宝贵财富,它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每一个测量标志都是经过测绘工作者精心建设和测量后留存下来的,它们不仅仅是一个固定标识物,更重要的是每一个标志都标记着相应的精确测量成果数据。测量标志为国民经济建设各个部门服务,如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勘探矿藏,进行地质科学研究,观测地壳沉降、位移扭曲,进行地震预报科学研究,土地资源详查等都需要使用精确、完好的测量标志。建国以来,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九十多万座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导线点、卫星定位点、水准点以及其他控制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保护测量标志一直十分重视。1955年12月29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了《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要求测量单位作好委托保管工作,全国各部门、各单位、各族人民都应妥为保护。1981年9月12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对此提出了严格的要求。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重新修改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些都说明了保护测量标志工作的重要性。本法设立一章对测量标志保护作出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规定。

  本条所称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人为造成测量标志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超越职权移动、迁建测量标志,改变测量标志原来的位置或高程的非法行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都属于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它不仅是对国家财产的一种破坏,而且还会影响正常的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因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论是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是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本条作出了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规定。

  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每一个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对于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对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及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上述占地范围。在现实生活中,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范围的情况时常发生,特别是建立在耕地中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被侵占的情况更为严重。这种侵占行为不仅影响测量标志的使用效能,严重的会造成测量标志的破坏。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为有很多,如在测量标志用地范围内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耕作、建造建筑物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条作出了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是指为了保障测量标志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防止人为破坏和减少自然侵蚀,依法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周围划定的,禁止某种活动的区域。这里所说的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是指: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种、挖沙、取土;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放炮、采石;在测量标志120米内架设高压电线;在测量标志的标架上附挂电线或通信线;将测量标志当作观望台、搭帐篷和拴牲畜;在有测量标志的地面上建造建筑物;触动和震动地下测量标志的标石;在两个相邻测量标志之间建造建筑物,使测量标志之间不能通视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条作出了永久性测量标志范围的规定。

  根据用途和使用期限,测量标志可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设有固定标识物,可以长期使用,需要永久保存。本法所称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除上述这些以外,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如:国家基准性的测量标志(国家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基准点)。临时性测量标志在测绘单位测量过程中设置和使用,工作结束后不需要长期保存的标志和标记。如:测站点的木桩、活动觇标、测旗、测杆、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绘在地面或建筑物上的标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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